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電訊(無線電通訊人員的考試、發證及授權)令 - SECT 3

就無線電通訊電台發出操作授權書

(1) 局長可在 附表第3部第3欄訂明的 適當費用獲繳付後, 向—

   (a)  持有附表第2部所述的 證明書的 人發出操作授權書; 或

   (b)  他認為有適當資格的 人發出操作授權書。

(2) 如憑藉根據本條例就某無線電通訊電台(並非設於航空器上者)發出的 牌照的 條件, 該電台的
某職位只可由當其時持有指明該職位的 操作授權書的 人擔任, 則獲發有關操作授權書的 人可擔任該職位。

(3) 操作授權書的

 —

   (a)  有效期; 及

   (b)  格式, 由局長不時決定。

(4) 獲發操作授權書的 人須作保密聲明, 聲明的 格式由局長不時決定。

(5) 在 操作授權書屆滿前, 獲發該授權書的 人可按局長不時決定的 格式及方式, 向局長申請延續該授權書的 效力,
而局長可在 附表第3部第3欄訂明的 適當費用獲繳付後, 如此延續該授權書的 效力, 有效期由局長決定。

(6) 凡局長根據本條例第32K(5)條撤銷發予某人的 操作授權書, 如關乎該項撤銷的 通知有要求該人將該授權書交回局長,
則該人須在 該通知向他 送達後的 14天內, 將該授權書交回局長。

(7)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6)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8) 局長可將根據《 電訊規例》 (第106章, 附屬法例)第4條發出的 操作授權證明, 視為相等於根據本條發出的 類似的
操作授權書。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