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電訊(訪客管有與輸出無線電通訊器具)(豁免)令 - SECT 2

就本條例第9條作出的豁免

根據《 入境條例》 (第115章)獲得准許以訪客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任何人士, 就輸出他在 香港購買的
任何無線電通訊器具而言, 獲豁免遵從持有本條例第9條所指許可證 或 牌照的 規定, 但須符合下述條件─

   (a)  在 局長或 獲局長為此而授權的 任何公職人員提出要求時, 須交出收據、 證明書或
        其他文件作為該器具購買日期的 證明, 以供查閱;

   (b)  須在 購買日期後30天內輸出該器具; 及

   (c)  在 購買日期後30天內, 沒有在 香港或 於在 香港註冊的 船舶或 航空器上使用或 准許使用該器具。

(1997年第80號第103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