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就本條例第9條作出的豁免
根據《 入境條例》 (第115章)獲得准許以訪客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任何人士, 就輸出他在 香港購買的
任何無線電通訊器具而言, 獲豁免遵從持有本條例第9條所指許可證 或 牌照的 規定, 但須符合下述條件─
(a) 在 局長或 獲局長為此而授權的 任何公職人員提出要求時, 須交出收據、 證明書或
其他文件作為該器具購買日期的 證明, 以供查閱;
(b) 須在 購買日期後30天內輸出該器具; 及
(c) 在 購買日期後30天內, 沒有在 香港或 於在 香港註冊的 船舶或 航空器上使用或 准許使用該器具。
(1997年第80號第1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