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渡輪服務條例》第38、39及40條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儘管本附例載有任何相反的 規定, 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 海事處處長、 運輸署署長, 以及由他們之中任何一位授權的 任何人, 均可按照《 渡輪服務條例》 (第104章) 第38、 39及40條, 在 任何合理時間來到公司的 任何碼頭、 處所或 船隻, 並可進入公司的 碼頭、 處所或 登上公司的 船隻。 (1986年第127號法律公告; 1991年第364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104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