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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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油蔴地小輪船公司附例 - BYLAW 6
月票及季票
(1) 每張月票或 季票均須以可閱讀形式登載持有人的 姓名, 並須貼上持有人的 近照。 (1967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2) 每名月票或 季票持有人均須在 他所購買的 所有月票或 季票上簽署, 以資識認。
(3) 任何乘客不得使用或 企圖使用並非就其姓名而發出的 季票, 或 使用或 企圖使用其上並無該乘客姓名及照片的 季票;
又月票持有人不得將或 企圖將其 作為持有人的 月票出售或 轉讓予任何其他人。 (1967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4) 月票或 季票持有人不得乘搭宣傳供公眾使用的 任何特別渡輪, 除非他已一如其他非月票或 季票持有人繳費的
方式繳付該等人所繳付的 船費。
(5) 每當月票或 季票持有人進入公司的 碼頭時, 須向公司的 任何受僱人出示月票或 季票, 以供檢查, 而所有月票或
季票持有人, 當其乘搭任何渡輪或 身 在 公司的 任何碼頭時, 須在 公司的 任何受僱人要求下, 出示其月票或
季票以供查驗; 如月票或 季票持有人沒有出示月票或 季票, 則須一如非月票或 季票持有人的 人般被依法
要求就其旅程繳付同樣的 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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