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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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聖公會信託(堂議會)規例 - REGULATION 8

堂議會的權力

除《 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 (第1014章)所賦予的 權力外, 每個堂議會亦有權─

   (a)  就維持其獲委派的 教堂工作及其他工作所需的 款項, 擬定每年財政預算, 並採取其認為所需的 步驟, 以籌措、
        收集和分配該等款項;

   (b)  聯同駐堂聖品人決定將一切給予教堂或 由教堂收集的 款項分配予甚麼目的 , 並決定所有捐款的 收集方式,
        以及婚禮、 葬禮及其他宗教儀式的 收 費; (1970年第102號法律公告)

   (c)  聯同駐堂聖品人任用、 罷免和(如獲受託人在 權力轉授書中如此授權)支付薪金予助理聖品、 琴師及下屬人員,
        並決定他們的 任期條件或 僱用條 件: 但除非獲主教書面批准, 否則任何聖品人的 任用或 罷免均屬無 效;

   (d)  就影響有關教堂福利的 事宜向主教作出申述;

   (e)  就下列所有或 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i)    堂議會會議的 舉行及會議事項的 進行;

        (ii)   堂議會收支帳目的 備存;

        (iii)  所有關於堂議會事務的 其他事宜: 但除非在 教堂周年或 特別會議中通過, 否則任何規例均屬無 效,
               而任何規例亦不得與《 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 (第1014章)的 條文 或 受託人根據該條例訂立的 規例有所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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