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英語聖公會信託(堂議會)規例 - REGULATION 8
堂議會的權力
除《 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 (第1014章)所賦予的 權力外, 每個堂議會亦有權─
(a) 就維持其獲委派的 教堂工作及其他工作所需的 款項, 擬定每年財政預算, 並採取其認為所需的 步驟, 以籌措、
收集和分配該等款項;
(b) 聯同駐堂聖品人決定將一切給予教堂或 由教堂收集的 款項分配予甚麼目的 , 並決定所有捐款的 收集方式,
以及婚禮、 葬禮及其他宗教儀式的 收 費; (1970年第102號法律公告)
(c) 聯同駐堂聖品人任用、 罷免和(如獲受託人在 權力轉授書中如此授權)支付薪金予助理聖品、 琴師及下屬人員,
並決定他們的 任期條件或 僱用條 件: 但除非獲主教書面批准, 否則任何聖品人的 任用或 罷免均屬無 效;
(d) 就影響有關教堂福利的 事宜向主教作出申述;
(e) 就下列所有或 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i) 堂議會會議的 舉行及會議事項的 進行;
(ii) 堂議會收支帳目的 備存;
(iii) 所有關於堂議會事務的 其他事宜: 但除非在 教堂周年或 特別會議中通過, 否則任何規例均屬無 效,
而任何規例亦不得與《 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 (第1014章)的 條文 或 受託人根據該條例訂立的 規例有所抵觸。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