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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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聖公會信託(堂議會)規例 - APPENDIX 附錄
[第6及8條]
堂議會的 程序規則
1. 堂議會會議
每個堂議會每年須召開會議不少於4次。 會議須由主席召開, 如會議次數不超過4次, 則須盡可能每季召開一次。
2. 召開會議的權力
主席可隨時召開堂議會會議。 如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 堂議會成員為此目的 簽署請求書,
而主席收到請求書後7天內拒絕或 忽略照辦, 則該等成員可隨即召開會議。
3. 開會通知
除第7段另有規定外, 堂議會會議的 通知須在 開會之前最少10整天張貼在 教堂正門或 正門附近,
通知上須載明擬舉行會議的 時間及地點, 並須由堂議會主席或 召集會議的 人簽署, 或 由代表堂議會主席或 召集會議的
人。
4. 動議事項通知
堂議會成員可隨時將動議事項的 書面通知送交秘書。 會議通知須在 每次開會之前不少於7天送交堂議會的 每名成員,
通知上須載明會議的 時間及地點, 並須由秘書或 代表秘 書簽署。 通知亦須載有會議議程, 其中包括秘書已接獲通知的
任何動議。
5. 會議法定人數及議程
除非出席堂議會會議的 人數是全體成員的 三分之一或 以上, 否則會議不得處理任何會務。 又除非獲四分之三的
出席成員同意, 否則會議不得處理沒有在 議程載明的 事項。
6. 議事程序
堂議會會議須按照議程所列明的 次序處理會議事項, 但如堂議會藉通過決議另有決定則除外。
7. 以短時間的通知召開緊急會議
如有突發緊急事件及其他特殊情況, 需要堂議會即時採取行動, 則主席可在 給予有關堂議會的 成員不少於3天的
書面通知下召開會議, 但在 此等會議中, 處理會務所需的 會 議法定人數為有關堂議會當其時的 成員的 過半數,
而且除在 召開會議的 通知中所指明的 事項外, 不得處理其他事項。
8. 會議地點
堂議會會議在 堂議會所指示的 地點舉行, 或 如堂議會沒有指示, 則由主席指示。
9. 以過半數票作出決定
除前述規則另有規定外, 出席會議的 堂議會成員所提出的 任何動議均須提交會議, 並由出席會議和就該等動議投票的
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
10. 決定票
如票數均等, 則會議主席得投第二票或 決定票。
11. 會議紀錄
出席堂議會會議成員的 姓名須記錄在 會議紀錄中。 如就任何問題進行投票時出現分歧意見, 而佔過半數或 佔少數的
投票人如此要求, 則須將投票人的 姓名記錄, 以顯示每名 成員如何投票: 但如會議決定對任何問題進行不記名投票,
則須採用不記名方式投票。
12. 延會
堂議會會議可將會議押後在 會議所決定的 時間和根據第8段獲批准的 地點舉行。
13. 議會的秘書
堂議會可委任堂議會的 一名成員在 無酬金的 情況下出任堂議會秘書。 如無委任任何成員如此行事,
則堂議會須委任其他合適的 人出任秘書, 並給予他議會認為適合的 酬金 (如有的 話)。
秘書須管理投票人名冊及關於堂議會當時事務的 一切文件, 並須負責備存會議紀錄和記錄堂議會通過的 所有決議,
並將他的 地址通知英語牧區聯議會的 秘 書。
14. 議會的司庫
堂議會須委任一名或 超過一名成員單獨或 共同地在 無酬金的 情況下出任司庫一職。
15. 委任委員會的權力
堂議會可就區內各種不同的 教會工作委出委員會, 委員會的 成員可包括非堂議會成員。 駐堂聖品人是各委員會的
當然成員。
16. 釋義
任何在 本規則的 釋義上出現的 問題須轉交主教處理, 主教或 主教委任代表他的 人作出的 決定, 即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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