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 - 第80章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就某些由政府服務轉到醫院管理局服務的人員的退休金、津貼、酬金及退休金利益事宜訂定條文。 (1992年制定) [1991年12月1日] (本為1992年第4號) 退休金 (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 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1) 本條例可引稱為《退休金 (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 條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1992年制定)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05/11/1998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pensionable service),就轉任人員來說─ (a)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他適用的,指該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或 (b)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的,指該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由1998 年第315號法律公告修訂)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就轉任人員來說─ (a)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他適用的,指該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的,指該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由1998 年第315號法律公告修訂) “死亡恩恤金”(death gratuity),就轉任人員來說─ (a)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他適用的,指根據該條例須支付的死亡恩恤金;或 (b)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的,指該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死亡恩恤金; (由1997年第 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非可享有退休金人員”(non-pensionable officer) 具有《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25條給予該詞的意義; “津貼”(allowance) 包括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須支付的“年積金”(annual allowance); “恩恤金”、“酬金”(gratuity) 指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須支付的恩恤金或酬金; “退休金”(pension),就轉任人員來說─ (a)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他適用的,指根據該條例須支付的退休金;或 (b)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的,指根據該條例須支付的退休金; (由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告修 訂) “退休金利益”(pension benefits) 指《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1)條所界定的退休金利益; (由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 告修訂) “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就轉任人員來說 ─ (a)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他適用的,指該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的,指該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由 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告修訂) “短期服務酬金”(short service gratuity) 指《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2(1)條所界定的短期服務酬金; (由1997 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總計服務”(aggregate service) 指一名人員任職政府及醫院管理局的服務期總和; “醫院管理局”(Hospital Authority) 指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第3條設立的醫院管理局; “醫院管理局服務”(service under the Hospital Authority) 指按醫院管理局的僱用條款和條件,受僱於該局的轉任人員所 提供的服務,但不包括留在政府任職期間,被政府指派往已屬醫院管理局管理及掌管的醫院工作的人員所提供的服務; “轉任人員”(transferred officer) 指第3(1)條所指的人員。 (1992年制定)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pensionable service)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 “死亡恩恤金”(death gratuity) “非可享有退休金人員”(non-pensionable officer) “津貼”(allowance) “恩恤金”、“酬金”(gratuity) “退休金”(pension) “退休金利益”(pension benefits) “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 “短期服務酬金”(short service gratuity) “總計服務”(aggregate service) “醫院管理局”(Hospital Authority) “醫院管理局服務”(service under the Hospital Authority) “轉任人員”(transferred officer)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 - SECT 3 適用範圍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3號第3條 (1) 本條例適用於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人員─ (a) 由政府服務轉到醫院管理局服務; (b) 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及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 訂) (c) 行政長官為本條的目的,藉憲報公告指明他轉到醫院管理局服務。 (由1999年第63號第3條修訂) (2) 第(1)款所指的公告,須按情況指明已轉任或將轉任的日期。 (1992年制定)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 - SECT 4 選擇 VerDate:30/06/1997 (1) 任職政府而將轉到醫院管理局服務的人員,可就有關其退休金、津貼、酬金或退休金利益的事宜,選擇採用第5或6條的條文。 (2) 該人員最遲須在其轉任日期的前一天,根據及按照政府為本條的目的而提出的條件,作出第(1)款所指的選擇。 (3) 未有根據本條作出選擇的人員,須視為仍留在政府服務。 (1992年制定)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 - SECT 5 擴大《退休金條例》及《退休金利益條例》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1) 凡轉任人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他適用的,而且他已根據第 4 條選擇採用本條條文,則他在醫院管理局服務期 間,該條例繼續對他適用。因此,在符合第(3)款的規限下,為本款的目的,他轉任後所提供的服務,須視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倘若在緊接其轉任前,該人員所提 供的服務,在計算年積金或酬金時是可以計算在內的,則在計算年積金或酬金時,他的醫院管理局服務,亦須視為可同樣計算在內的服務。 (2) 凡轉任人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的,而且他已根據第4條選擇採用本條條文,則他在醫院管理局服務期 間,該條例繼續對他適用。因此,在符合第(3)款的規限下,為本款的目的,他轉任後所提供的服務,須視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由1997年第192號法 律公告修訂) (3) 如任何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醫院管理局服務,則為確定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或根據本條計算年積金或酬 金時須包括在內的服務期的目的,第(1)或(2)款不得解釋為容許把該段從開始在醫院管理局服務至該假期完結的期間,當作一段任職政府的期間,亦同時視為一段在 醫院管理局服務的期間。 (1992年制定)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 - SECT 6 凍結《退休金條例》和《退休金利益條例》下的權利 VerDate:01/07/1997 (1) 凡轉任人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對他適用的,而且他已根據第4條選擇採用本條條文,則以下條文對他適用─ (a) 假若他的總計服務如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務便會使他有資格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領取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則當他在醫院管理局准許 的情況下從醫院管理局服務退休時,須按情況就他在政府的服務─ (i) 按照《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10(1)條條文獲發給退休金; (ii) 獲發給年積金,一如《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10(1)條條文適用及該條內的“pension”包括年積金;年積金的數 額須按該規例第26(1)條計算; (iii) 獲發給酬金,一如《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10(1)條條文適用及該條內的“pension”包括酬金;酬金的數額須 按該規例第27條計算;或 (iv) 獲發給年積金或酬金,一如《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10(1)條條文適用及該條內的“pension”包括年積金或酬 金;年積金或酬金的數額須按該規例第28條計算, 而他的醫院管理局服務須視為《退休金條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10(1)條所指的公職服務; (b) 如果他因總計服務不足,而不能符合(a)段領取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的資格,則當他在醫院管理局准許的情況下從醫院管理局服務退休時,須 按情況就他在政府的服務─ (i) 按照《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12條條文獲發給酬金,一如該條內的“pension”指根據(a)段發給的退休金; (ii) 獲發給酬金,一如《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12條條文適用;酬金的款額須按該規例第26(8)條計算;或 (iii) 獲發給酬金,一如《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12條條文適用;酬金的款額須按該規例第28(1)(a)條計算, 而他的醫院管理局服務須視為《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12條所指的公職服務; (c) 如果他在醫院管理局服務期間死亡,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2年,須按情況就他在政府的服務予以支付─ (i) 死亡恩恤金,數額按《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7(1)條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根據該條例第17(4)條將該服務予以增補;或 (ii) 恩恤金,數額須按《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第29(2)條計算,一如該條的第(2)(a)(ii)款中,已略去“or where appropriate the 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d) 如果他從醫院管理局服務退休後死亡─ (i) 而他已根據本款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退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按照《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7(3)條條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 或 (ii) 而他已根據本款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年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按照《退休金規例》 (第89章,附屬法例)第29(6)條條文予以支 付恩恤金,一如該條中已略去“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e) 根據本款發給的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可按情況按照《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1、13、15或15A條條文,在該等條文所述情況 下予以取消、暫停支付、減付或停付; (f) 除為施行及按照《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2條條文外,根據本款發給的退休金、年積金或酬金不得轉讓或移轉。 (2) 凡轉任人員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對他適用,而且他已根據第4條選擇採用本條條文,則以下條文對他適用─ (a) 假若他的總計服務如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務便會使他有資格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領取退休金,則當他在醫院管理局准許的情況下從 醫院管理局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按照《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第9(1)條條文獲發給退休金;而他的醫院管理局服務須視為該條所指 的公職服務; (b) 如果他因總計服務不足,而不能符合(a)段領取退休金的資格,則當他在醫院管理局准許的情況下從醫管局服務退休時,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 按照《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2條條文獲發給短期服務酬金,數額須按《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第11條計算,一如該規例第11條內第 二次出現的“pension”指根據(a)段發給的退休金;而他的醫院管理局服務須視為該條例第 32條所指的公職服務; (c) 如果他經醫院管理局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後辭職而不再在醫院管理局服務,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10年,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獲准發給退休 金,一如《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1(1)(j)條對他適用,但該退休金須按照該條例第7(a)條的條文延遲支付;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 公告修訂) (d) 如果─ (i) 他在醫院管理局服務期間死亡,而他的總計服務不少於2年,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數額須按照《退休金利益條例》(第 99章)第20(2)條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根據該條例第20(6)條將該服務予以增補; (ii) 他已根據(c)段獲准發給延付退休金,但在該延付退休金支付之前死亡,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按照《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 20(5)(a)條條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iii) 他從醫院管理局服務退休後死亡,而他根據本款獲發給或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則須就他在政府的服務,按照《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 )第20(4)條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 (e) 根據本款發給的退休金,可按情況按照《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 第 26、28、29或29A條條文在該等條文所述情況下予以取 消、暫停支付、減付或停付; (f) 除為施行及按照《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31條條文外,根據本款發放的退休金利益不得轉讓或移轉。 (由1997年第 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須支付的退休金、年積金、酬金或退休金津貼的數額,是以該人員在該支付日期的薪金計算,而計算該薪金的 薪級點須屬以下其中一項─ (a) 該人員在緊接其轉到醫院管理局服務前一天,在其實任政府職級所達至的薪級點; (b) 如果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醫院管理局服務,則須是他在緊接該段假期結束前一天,在其實任政府職級所達 至的薪級點;或 (c) 如果(a)或(b)段所述的薪級點因薪俸結構修訂而被取代,則須是在該退休金、年積金、酬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支付之日有效而相當於該薪級 點的另一薪級點。 (4) 根據第(2)(c)款須支付的延付退休金或根據第(2)(d)(ii)款須支付的死亡恩恤金的數額,須以該人員在其實任政府職級所享有或 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來計算,而該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屬以下其中一項─ (a) 假如該人員在轉任之日退休而獲發給退休金便會用作計算該退休金款額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在該人員在緊接其在政府的服務最後終止前的有薪假期內轉到醫院管理局服務的情況下,假如他在該假期結束之日退休而獲發給退休金便會用作計 算該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1992年制定)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 - SECT 7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30/06/1997 (已失時效而略去) (1992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