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 第293章 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修訂管限由法人團體或代表法人團體訂立合約的法律,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1969年8月15日] (本為1969年第41號) 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 SECT 2 無須在合約蓋上印章的情況 VerDate:30/06/1997 (1) 合約可按下列方式代表法人團體(不論其在何處成立為法人團體)訂立─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即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 簽署,代表該法人團體以書面形式訂立;及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該法 人團體以口頭方式訂立。 (2)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該法人團體及其繼承者以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4) 本條不得視為阻止法人團體或代表法人團體訂立蓋上印章的合約。 (5)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作出合約的訂立、更改或解除,本條並不適用,但不論法人團體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作出授權,本條均適用。 [比照 1960 c. 46 s. 1 U.K.] 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 SECT 3 將《公司條例》所指的公司豁除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不適用於任何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組成與註冊的公司,亦不適用於該條例所界定的任何現有公司。 [比照 1960 c. 46 s. 2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