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第271章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就向亞洲開發銀行籌集借款事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1972年7月7日] (本為1972年第42號)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銀行”(Bank) 指亞洲開發銀行。 “銀行”(Bank)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SECT 3 向亞洲開發銀行借入款項的權力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0號第3條 (1) 政府可向銀行借入不超過附表1所指明的款項,用以進行在附表1中就該等款項而指明的工程,而借入的方式、條款及規限條件,則由政府與銀行 以協議議定。 (2) 政府就根據第(1)款所賦權力借入的款項而與銀行訂立的協議,須以香港政府的名義訂立,並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 代表政府簽署。 (3) 在本條所指的協議簽立後,財政司司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該協議的副本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由1999年第60號第 3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SECT 4 發行包括債券在內的票據的權力 VerDate:01/07/1997 (1) 凡政府就根據本條例所授權借入款項而與銀行訂立協議,為施行該協議的條款,政府可按此需要而發行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而發行條款及條 件亦按此需要而定。 (2) 政府根據第(1)款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均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簽署。 (由1997年 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SECT 5 借款的撥用及記帳 VerDate:01/07/1997 (1) 政府根據本條例為附表1指明的工程借入的款項,須運用與撥用於該工程,尤其須按政府與銀行就該筆款項而達成的任何協議而運用與撥用: 但如該筆款項有任何部分不能運用於該等目的,則可運用於財政司司長與銀行所批准的其他目的。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凡根據本條例為某項工程借入的款項未能即時可供動用,而與該項工程有關的支出又必須支付,則該等支出須以預支方式記帳,以待日後付還,而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任何工程有關的預支最高款額,在附表2中指明。 (3) 根據本條例借入的款項及其所有利息與其他費用,須記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及資產項下並從中支付。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SECT 6 履行協議所訂的責任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0號第3條 (1) 即使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政府就根據本條例所授權借入款項而與銀行訂立的協議,及政府依據任何該等協議而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 據,以及政府就任何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而給予的承諾,均屬有效和可予強制執行,並按照其各別的條款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 凡政府根據本條例所授權借入款項而與銀行訂立或發行協議、債券、承付票、票據或擔保,或銀行根據任何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票據或擔保 而收得利息或其他收入,因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票據、擔保、利息或收入而根據任何條例須繳交的稅項、費用或收費,均可由行政長官在憲報刊登命令予以減免。   (由1999年第60號第3條修訂)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SECT 7 修訂附表的權力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0號第3條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各附表。 (由1999年第60號第3條修訂)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SCHEDULE 1 VerDate:30/06/1997 附表1 [第3及5條] 第1項 一筆為數相等於貳仟壹佰伍拾萬美元(215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涉及以下項目的工程:在新界青山附近興建由6個單位組成的海水 化淡廠,其設計總產量為每日4000萬加侖淡水。該項工程包括使該工程能夠運作的一切所需輔助設施及裝置。 第2項 一筆為數相等於貳仟萬美元(200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以下工程:沙田新市鎮的污水系統及污水處理設施第I期工程的其中部分工 程,涉及興建(i)污水處理廠;(ii)主要抽水站;及(iii)敷設約2000米直徑為1400毫米的雙管壓力管道。 (由1975年第236號法律公告增 補) 第3項 一筆為數相等於貳仟零伍拾萬美元(205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涉及以下項目的工程:在沙田新市鎮興建兩個共可容納約 61000人居住的公共邨屋及附帶設施,並在該兩個屋邨內興建四間小學及四間中學,以及在其中一個公共屋邨內興建一間普通科診療所、一間分區消防局及一座商 場。 (由1977年第100號法律公告增補) 第4項 一筆為數相等於壹仟玖佰伍拾萬美元(195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涉及以下項目的工程:在沙田新市鎮興建一間約有1400張病床 的區域醫院,其中包括教學設施及一間分科診療所。 (由1978年第188號法律公告增補) 第5項 一筆為數相等於貳仟萬美元(200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以下工程:沙田新市鎮發展計劃的其中部分工程,涉及(i)興建一個可容 納約31000人居住的公共屋邨、兩間小學及兩間中學;及(ii)進行沙田至荃灣走廊的運輸研究。 (由1980年第91號法律公告增補)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 SCHEDULE 2 VerDate:30/06/1997 附表2 [第5條]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1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壹億元(100000000港元)。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2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玖仟伍佰萬元(95000000港元)。 (由 1975年第236號法律公告增補)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3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玖仟柒佰萬元(97000000港元)。 (由 1977年第100號法律公告增補)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4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玖仟貳佰萬元(92000000港元)。 (由 1978年第188號法律公告增補)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5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壹億元(100000000港元)。 (由1980年 第91號法律公告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