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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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 SECT 32
短期服務酬金的批予
(1) 如某人員任職政府的 服務期少於第11或 12條所指明的 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 服務期, 不能批予該人員退休金,
則須在 該人員自公職服務退 休時, 就其服務而批予他按訂明比率計算的 短期服務酬金。 (由1993年第4號第25條修訂)
(2) 批予某人員的 短期服務酬金, 須於該人員退休後盡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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