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9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2A. 薪金
3. 訂明“人員”一詞適用於何人的規例
4. 其他計劃的供款人
5. 撫恤金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6. 供款記入政府一般收入的貸方
7. 委員的委任及會議
7A. 委員可決定某些人是妻子
8. 薪金及退休金扣減額
9. 須作出扣減的期間
9A. 退休後停止供款的權利
10. 離職人員的供款
11. 對單身男士及沒有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鰥夫作出還款
12. 收入減少而繼續十足供款的權利
13. 退休時選擇按以前港元薪金供款的權利
14. 退休或免職後繼續供款的權利
14A. 在延付退休金的情況下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15. 為轉任官方其他職位的人員訂定的條文
15A. 停止作出供款
15B. 在供款人選擇停止作出供款的情況下撫恤金的享有權
16. 人員須提供的資料及其他事項
17. 不遵從規定的罰則
18. 不得享有利益
19. 孤兒撫恤金的支付期
20. 撫恤金的計算
21. 為無母孤兒訂定的條文
22. 給遺孀等的撫恤金
23. 為離婚或分居情況訂定的條文
24. 為遺孀及其上次婚姻所出的子女訂定的條文
25. 給鰥夫的子女的撫恤金
26. 支付撫恤金的方式及條件
27. 代未成年人接受付款
28. 在遺棄的情況下代表未成年人接受付款
29. 撫恤金不得轉讓或加以徵款
30. 就本條例所引起的問題而作出決定
31. 強制供款的限額
32. 所有人員的強制供款限額
33. 規則及規例
34. (廢除)
35. 遺孀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若干供款人須退出本計劃
36. 遺孀及子女撫恤金計劃開始後不得再有新供款人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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