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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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 第9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委任
   4.      大律師及律師名冊
   5.      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的人
   5A.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5AA.    署長可免除財務資源審查的上限
   6.      法律援助的範圍
   7.      立法會作出修訂的權力
   8.      法律援助的申請
   9.      署長作出查訊的權力
   10.     法律援助證書的發給
   11.     證書的撤回及取消
   12.     超過一方申請援助
   13.     法律援助證書的批註
   14.     將法律援助證書提交法院
   15.     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後有關法律程序須暫停進行
   16.     受助人提出上訴
   16A.    向終審法院上訴
   16B.    受助人所得的利益
   16C.    繳付訟費的法律責任
   17.     法院可在某些情況下命令受助人繳付訟費
   18.     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用
   18A.    被收回的財產的押記
   18B.    訟費保證金
   19.     訟費的判給
   19A.    受助人應得的一切款項須付予署長
   19B.    署長對所收到款項的處理
   19C.    付予署長的款項衍生的利息
   20.     大律師及律師的訟費
   20A.    訟費評定
   21.     獲彌償權利的修改
   22.     禁止向受助人收取費用
   22A.    立法會作出修訂的權力
   23.     就失實陳述等提起的法律程序
   24.     附於某些關係上的特權
   25.     未經許可不得中止法律援助
   26.     上訴反對署長的決定
   26A.    上訴反對署長就向終審法院上訴事宜所作的決定
   27.     法律援助的開支
   28.     規例
   29.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的設立
   30.     署長的借貸權力
   31.     帳目
   32.     撥付計劃基金的分擔費用
   32A.    轉移至不同計劃的效果
   33.     署長提出的上訴及其權力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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