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8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領港事務監督的設立
4. 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的設立
5. 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6. 申請執照
7. 審查和檢驗申請人
8. 執照的發出及領港員的分級
9. 關於執照的一般條文
9A. 延長服務逾65歲
10.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的覆檢
10A. 釋義
10B. 領港區
10C. 強制領港
10D. 豁免強制領港
10E. 向監督報告的責任
10F. 監督的權力
11. 對領港的限制
12. 向領港員提供的資料及協助
13. 須就領港服務支付的領港費
14. 不得就領港服務支付訂明領港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15.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當值時須攜帶執照
16. 被領港的船舶發生意外須予報告
17. 關於持有執照的領港員行為不當等的申訴
18. 轉交紀律委員會或進行初級研訊
18A. 初級研訊
18B. 紀律委員會
19. 經調查委員會研訊後取消或暫時吊銷執照
20. 針對根據第19條取消或暫時吊銷執照一事提出上訴
2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
22. 監督作出命令的權力
23. 豁免監督及政府對領港員的法律責任
24. 船東或船長在船隻被領港的情況下的法律責任
24A.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就疏忽或缺乏技術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5. 執照的取消或暫時吊銷等須通知領港員
26. (已失時效)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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