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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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 SECT 75
為另一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取得證據而向原訟法庭申請協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民事法律程序的 證據
凡向原訟法庭申請一項擬在 香港取得證據的 命令, 而法庭信納─
(a) 該申請是依據由在 香港以外國家或 地區行使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或 審裁處(“提出請求的 法院”)或 代其所發出的
請求而提出; 及
(b) 該申請涉及的 證據是為已在 提出請求的 法院席前提起或 預期在 該法院席前提起的 民事法律程序而須取得,
則原訟法庭具有本部所賦予它的 權力。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比照1975 c. 34 s. 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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