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程序中免導致自己或配偶入罪的特權 在 刑事法律程序中, 某人如回答任何問題或 交出任何文件或 物件則會傾向於使該人就某項罪行或 就追討罰款或 就沒收措施而被人向他提出法律程序, 因而享有的 拒絕回答該 問題或 拒絕交出該文件或 物件的 權利, 包括如回答任何問題或 交出任何文件或 物件則會傾向於使該人的 丈夫或 妻子被人向他提出任何該等法律程序, 因而享有的 拒絕回答該 問題或 拒絕交出該文件或 物件的 相同權利。 (由2003年第23號第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