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證據條例 - SECT 49

與衡量傳聞證據有關的考慮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評估民事法律程序中某項傳聞證據的 分量(如有的 話)時, 法庭須顧及任何能據以合理推斷該證據的 可靠程度或
不可靠程度的 有關情況。

(2) 就第(1)款而言, 法庭可尤其顧及以下各項─

   (a)  設若要由援引有關證據的 一方在 援引該證據時交出作出原陳述的 人為證人會否屬合理和切實可行;

   (b)  原陳述是否在 所述事宜發生或 存在 的 同時作出;

   (c)  該證據是否涉及多重傳聞;

   (d)  所涉人士是否有任何動機將事宜隱瞞或 作失實陳述;

   (e)  原陳述是否經過編選, 或 是否聯同他人作出或 是為某特別目的 而作出的 ;

   (f)  援引有關傳聞證據的 情況, 是否使人聯想到有人企圖妨礙該證據的 分量的 適當評估;

   (g)  該一方援引的 證據是否與其以往援引的 任何證據相符。 (由1999年第2號第2條代替) [ 比照 1995 c. 38 s. 4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