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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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 SECT 24
天文鐘準確性的證明書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天文鐘的 測試及準確性的 紀錄, 並看來是由香港天文台的 一名人員核證, 則在 任何法庭席前進行的
刑事或 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經交出, 無須再加證明, 即須 接納為證據; 並且─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a)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該文件在 其席前交出的 法庭須推定─
(i) 該文件是由上述人員核證;
(ii) 該文件所述的 關於該天文鐘的 事實屬真實; 及
(iii) 該紀錄是在 該文件所提述的 時間作出和編製; 及
(b) 該文件是其內所載一切事宜的 表面證據。 (由1967年第46號第2條增補。 由1969年第31號第4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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