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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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 SECT 23

香港天文台紀錄副本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香港天文台台長所備存的 紀錄或 該紀錄其中部分的 副本, 並看來是由保管該紀錄的 人員所核證,
則在 任何法庭席前進行的 刑事或 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經交 出, 無須再加證明, 即須接納為證據; 並且─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a)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該文件在 其席前交出的 法庭須推定─

        (i)    該文件是由上述人員核證;

        (ii)   該文件是其所提述的 紀錄或 該紀錄其中部分的 真實副本; 及

        (iii)  該紀錄是在 該文件所提述的 時間妥為作出和編製; 及

   (b)  該文件是其內所載一切事宜的 表面證據。 (由1967年第46號第2條增補。 由1969年第31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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