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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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 SECT 20

銀行紀錄內記項的副本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在 符合本條的 規定下, 任何銀行紀錄內的 記項或 所記錄事宜的 副本如符合以下各項情況, 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一經交出, 無須再加證明, 即須接納為 該銀行紀錄內所記錄的 事宜、 交易及帳目的 表面證據─

   (a)  經證明─

        (i)    該記項或 事宜是在 通常業務運作中作出或 記錄的 ; 及

        (ii)   該紀錄是由有關銀行保管或 控制的 ; 及

   (b)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已由曾對照該記項正本以審核該副本的 人證明該副本經對照該記項正本予以審核並屬正確,
        但藉任何攝影過程製成的 副 本則除外。

(2) 在 任何並非由某銀行提起或 並非針對某銀行而提起的 法律程序中, 除藉以下命令外─

   (a)  如屬民事法律程序, 法官為特殊因由所作出的 命令;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b)  如屬刑事法律程序, 審訊的 法庭所作出的 命令, 不得強迫該銀行或 其高級人員交出可根據本條證明其內容的
        任何銀行紀錄, 或 出庭作證人以證明該銀行紀錄內所記錄的 事宜、 交易或 帳目。

(3) 如任何銀行紀錄是藉電腦備存的 , 則在 根據本條將該電腦所製作的 文件作為該銀行紀錄內所記錄事宜的
副本提出作為證據時(如屬民事法律程序, 在 符合根據《 高等法院條例》 (第4章)第54條所訂立關乎本款的
任何法院規則的 規定下), 經證明以下各項, 即無須就該文件證明第(1)(b)款所提述的 事宜

 ─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a)  該文件是根據對使用電腦作為儲存、 處理或 檢索資料的 方法有實際認識及經驗的 人的 指示由該電腦製作的 ;

   (b)  在 該電腦用於備存上述紀錄期間, 有適當措施施行以防止任何未經許可而干擾該電腦的 行為; 及

   (c)  在 該期間以及在 該電腦製作該文件的 時間, 該電腦運作正常, 或 即使該電腦並非運作正常, 其運作不正常或
        停止運作的 情況, 不致影響該文件的 製 作或 文件內容的 準確性, 就本款而言,

 “電腦”(computer) 的
        涵義與第22A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4) 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 第(1)(a)及(b)款及第(3)(a)、 (b)及(c)款就某銀行紀錄所提述的 事宜, 可由該銀行的 高級人員以口頭
方式或 藉誓章證明, 而任何上述誓章一經交出, 無須再加證明, 即須接納為證據;
上述誓章可包括一項對提出作為證據的 銀行紀錄內記項或 所記錄事項的 副本的 內容說明, 或 一項對在
該副本中出現而可能與該法律程序有關聯的 縮寫、 符號或 其他標記的 說明, 並可包括一項對該銀行紀錄、
其性質及使用、 以及備存該紀錄所採用的 程序的 描述; 就本款而言, 如第(1)(a)(i)或 (3)(c)款所提述的 事宜由作出誓章的
人盡其所知所信在 誓章上予以述明, 即屬足夠。

(5) 就任何刑事法律程序而言─

   (a)  本條適用於在 財政司司長根據第19B(1)條為該刑事法律程序而指定的 團體的 通常業務中使用的 任何文件或 紀錄,
        一如其適用於銀行紀錄; 而 本條對銀行的 任何提述, 在 本條適用於該等文件或 紀錄時, 須解釋為對如此指定的
        團體的 提述; 然而 (由1986年第67號第3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 律公告修訂)

   (b)  本條不適用於─

        (i)    接受存款公司或 有限制牌照銀行(兩者為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I或 IX部註冊的 公司)所使用的 文件或
               紀錄;

        (ii)   接受存款公司或 有限制牌照銀行(兩者為上述條例第XI部所適用的 公司)所使用的 文件或 紀錄(如該等文件或
               紀錄是在 其香港通常業務中使 用), 而就本段而言,

 “接受存款公司或 有限制牌照銀行”(deposit-taking company
               or restricted licence bank) 指《 銀行條例》 (第155章)規定根據該條例須獲認可為接受存款公司或 有限制牌照銀行的
               公司。 (由1986年第27號第137條修訂; 由1990年第3號 第55條修訂; 由1995年第49號第53條修訂)
               (由1984年第37號第5條代替)

 “電腦”(computer)

 “接受存款公司或 有限制牌照銀行”(deposit-taking company or restricted
               licence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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