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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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 SECT 12

使證人不可信

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交出證人的 一方, 不許藉證人不良品格的 一般證據而質疑證人的 可信性,
但如法庭認為證人有敵對的 表現, 該方可藉其他證據反駁證人, 或 經法庭許可證 明證人在 其他時間曾作出與他當前的
證供不相符的 陳述, 但在 提供該後述證明前, 必須向證人述及與該據稱的 陳述相關的 情況(該情況須足以表明有關的
特定場合), 並須 詢問證人曾否作出該陳述。 [比照1854 c. 125 s. 22 U.K.; 比照1865 c. 18 s. 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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