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 SECT 7

最低利益

(1) 凡死者於去世時是第(1C)款對其適用的 人員, 或 是在 政府服務的 公職人員, 或 是已在 《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第6(1)(c)、

   (d)  或 (e)條、 或 《 退休金規例》 (第89章, 附屬法例)第26(4)條(c)、 (cc)或 (d)段、 《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第11(1)(d)、

   (g)  或 (h)條或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第7(1)(d)、 (g)或 (h)條所述情況下從政府服務退休的 公職人員,
        根據本條例其撫恤金 如下─ (由1987年第36號第37條修訂; 由1988年第85號第41條修訂; 由1993年第3號第10條修訂;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a)  如他的 供款服務期少於20年, 但假若他在 55歲去世或 退休則其供款服務期本應不會短於20年, 則在
        計算其根據本條例應有的 撫恤金時, 須猶 如其供款服務期為20年一樣; 或

   (b)  假若他在 55歲去世或 退休則其供款服務期本應會短於20年, 而實際上是少於該較短期間, 則在
        計算其根據本條例應有的 撫恤金時, 須猶如其供 款服務期為該較短期間一樣。

(1A) 凡任何死者屬以下情況, 第(1)款不適用於他─

   (a)  該名死者已根據第3A(1)條選擇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b)  該名死者只有一段連續服務期, 而─

        (i)    他在 指定日期前首次成為供款人; 及

        (ii)   他在 以下整段期間內沒有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A) 由他首次成為供款人當日至他去世時; (B)
               當他以公職人員身分在 政府服務時; 及 (C) 當他並非休假時, 而該休假並非《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 《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或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 401章)所指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期;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c)  該名死者只有一段連續服務期, 而─

        (i)    他在 指定日期首次成為供款人; 及

        (ii)   他在 以下整段期間內沒有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A) 由他首次成為供款人當日至他去世時; (B)
               當他以公職人員身分在 政府服務時; 及 (C) 當他並非休假時, 而該休假並非《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 《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或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 401章)所指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期;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d)  該名死者只有一段連續服務期, 而─

        (i)    他在 指定日期後首次成為供款人; 及

        (ii)   他已根據第3(1)(c)(ii)及(2)(d)(ii)及3A(4)條作出選擇, 而該項選擇在 其結婚日期生效; 或

   (e)  該名死者有多於一段在 政府的 連續服務期, 而他在 最後一段以公職人員身分在 政府服務並在 指定日期或
        之後開始的 整段服務期內(不包括根據《 退 休金規例》 (第89章, 附屬法例)第21(c)條、 《 退休金利益規例》
        (第99章, 附屬法例)第21(1)(e)條或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 (第 401章,
        附屬法例)第20(1)(e)條不得計作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期的 任何無薪服務期), 沒有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由1993年第3號第10條增 補。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1B) 就第(1A)款而言, 根據現有條例作出供款, 須當作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由1993年第3號第10條增補)

(1C) 第(1)款適用於屬以下情況的 人員─

   (a)  在 《 1993年修改退休金規定條例》 *(1993年第3號)生效日期前本條例對他並不適用, 而他─

        (i)    已在 指定日期後或 他結婚日期後6個月內選擇本條例對他適用; 及

        (ii)   已選擇第(i)節所提述的 選擇須於指定日期或 之前生效;

   (b)  他─

        (i)    已根據第3A(3)條選擇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及

        (ii)   已選擇第(i)節所提述的 選擇須於第3(2)(f)(ii)條所提述的 首個日期生效; 或

   (c)  他─

        (i)    已根據第3A(4)條選擇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及

        (ii)   已選擇第(i)節所提述的 選擇須於第3(2)(g)(ii)條所提述的 首個日期生效。 (由1993年第3號第10條增補)

(2) 凡在 死者有多於一段連續供款服務期的 個案中, 如有多於一筆撫恤金根據本條例批給,
則根據本條例就每段上述服務期而應支付的 撫恤金總額, 不
得超過假若該名死者有一段連續供款服務期相等於上述各段供款服務期的 總和, 並採用其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或
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薪酬(以款額較大者為 準)計算其撫恤金而得出的 應支付撫恤金額。
(由1987年第36號第37條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 1993年修改退休金規定條例》 "乃 "Pensions Modification Ordinance 1993"之譯名。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