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第94章的適用範圍
在 符合本條例的 規定下, 在 本條例首次適用於某名公職人員當日及之後,
現有條例即停止對該人員以及就該人員適用, 而該人員須當作已放棄對於現有條例所指利益的 所有 申索, 但以下的
申索除外─
(a) 如有下列情況, 則與該人員根據現有條例所作的 供款有關以及與任何就該等供款而應支付的 撫恤金有關者─
(i) 該人員沒有就緊接該日之前的 一日根據現有條例作出供款; 或
(ii) 該人員依據現有條例第35條而停止根據該條例作出供款;
(b) 與該人員正以一名已故供款人遺孀的 身分而根據現有條例收取的 撫恤金有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