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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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 SECT 12
尚存配偶或子女破產
如任何獲批給尚存配偶撫恤金或 子女撫恤金的 人, 由香港或 其他地方具管轄權的 法院判定破產或 宣布無力償債,
則該筆撫恤金或 該人所佔的 其中份額(視屬何情況而定) 須自該項判決或 宣布的 作出日期起停付: 但如有一筆撫恤金或
其中份額根據本條停付, 則委員會可在 該尚存配偶的 餘下有生之年或 在 該子女的 餘下受養期內, 或 在
委員會認為適當的 一段或 多於一段連續或 不連續的 較短期間內, 不時授權支付一筆津貼給該尚存配偶或 子女,
數額以不超過該筆撫恤金或 該份額的 數額為限, 或 可授權將該筆津貼運用於贍養和供養該尚存配偶或 子女, 而方
式及時間則按委員會認為適當者而定。 (由1993年第3號第16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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