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第77章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VerDate:01/07/1997 (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本資料 庫第2206章))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利便在聯合王國的信託及在聯合王國的其他基金投資於香港政府證券。 [1901年12月14日] (本為1901年第35號(第77章,1950年版))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1 (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VerDate:01/07/1997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由1911年第50號修訂;由1912年第1號附表修訂;由1924年第5號附表修訂)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2 (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VerDate:01/07/1997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殖民地公債法令”(Colonial Stock Acts) 指名為《1877至1934年殖民地公債法令》*的國會法令(1877 c. 59 U.K .; 1892 c. 35 U.K.; 1900 c. 62 U.K.; 1934 c. 47 U.K.)。 (*“《1877至1934年殖民地公債 法令》”乃“Colonial Stock Acts, 1877 to 1934”之譯名。) (由1911年第50號修訂;由1912年第1號附表修訂;由1939年 第33號附表修訂;由1996年第404號法律公告修訂) “殖民地公債法令”(Colonial Stock Acts)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3 (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VerDate:01/07/1997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3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適用於在此之前或之後代香港政府設定或發行,並為殖民地公債法令所適用,兼且按照該等法令的條文在聯合王國登記的所有證券。每一及所有該等證券以下均稱為 香港政府證券。 (由1911年第50號修訂;由1912年第1號附表修訂;由1996年第404號法律公告修訂)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4 (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VerDate:01/07/1997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4 關於政府支付應付予證券持有人的款項的條文 VerDate:30/06/1997 (1) 每當在聯合王國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藉最終判決、判令、裁決或命令,判定或宣布香港政府須就香港政府證券支付任何數額的款項,則政府須立即 從英聯邦代辦手上屬於政府的資金中支付該筆款項,而無須在本條例以外作另外的撥款。 (2) 為施行本條,最終判決、判令、裁決或命令,指最終聆訊上訴的法院作出的最終判決、判令、裁決或命令。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5 (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VerDate:01/07/1997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5 英聯邦代辦簽發的證明書 VerDate:30/06/1997 為使上述每項付款能妥為作出,由英聯邦代辦親手簽發,指明根據任何該等法院命令而須如此支付的款項的證明書,即為對審計長或其他審計英聯邦代辦帳目的人員作出的 充分授權,使他們能夠無須作另外撥款而通過該筆款項。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6 (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VerDate:01/07/1997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 - SECT 6 關於對政府證券有損害性影響的條例的拒准的條文 VerDate:30/06/1997 如在此之後的任何時間通過某條例,而英國政府覺得該條例會更改任何影響香港政府證券的條文,以致令該等證券的持有人蒙受損失,或覺得該條例濊及背離該等證券的原 有合約,則該條例會恰當地被拒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