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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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SECT 3A
關於非婚生地位人士的推定
(1) 為施行本條例, 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 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 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
人亦並不尚存,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 比照1987 c.42 s.18(2) U.K.〕
(2) 第(1)款的 推定不適用於以下的 人─
(a) 屬《 婚生地位條例》 (第184章)第2條所指獲確立婚生地位人士的 人;
(b) 根據《 婚生地位條例》 (第184章)被當作為或 被視為具婚生地位的 人;
(c) 根據以下各項的 受領養人─
(i) 根據《 領養條例》 (第290章)作出的 領養令;
(ii) 香港法律承認為有效的 領養;
(d) 在 其他方面根據法律被視為具婚生地位的 人。 〔 比照1987 c.42 s.1(4) U.K.〕 (由1993年第17號第19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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