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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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SECT 13
關於夫妾關係的過渡性條文
(1) 附表1對於在 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 夫妾關係具有效力。
(2) 在 第(1)款及附表1內,
“夫妾關係”(union of concubinage) 指男方與女方在 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 夫妾 關係, 而在
該關係下, 女方於男方在 生時已被男方的 妻子接納為其夫之妾, 而男方家人亦普遍承認如此。
(3) 凡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證明任何夫妾關係是男方與女方在 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 , 即須推定女方於男方在
生時已被男方的 妻接納為其夫之 妾, 而男方家人亦普遍承認如此,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由1995年第57號第9條代替)
“夫妾關係”(union of concubin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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