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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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SECT 10
文件的釋疑
(1) 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在 生者之間所訂立的 文書內, 或 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後開始實施的 遺囑內,
凡提及任何遺產分配法規時,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否 則須解釋為提及本條例; 而在 上述文書或 遺囑內,
凡提及法定最近親時, 則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否則須解釋為提及根據本條例承受無遺囑遺產的 實益權益的 人士。
(由1995年第57號第12條修訂)
(2) 凡宣布設立任何信託, 如是參照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由死者於生前訂立的 文書內所述的 遺產分配法規, 或 是參照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前開始實施的 遺 囑內所述的 遺產分配法規, 則除非該文書或 遺囑內出現相反情況,
否則須解釋為參照在 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實施的 關於無遺囑者物件分配事宜的 法律。 〔 比照1925 c.23 s.50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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