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不合理的彌償損失條款 (1) 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 人, 不須因合約條款而就別人(無論是否立約一方)因疏忽或 違約所可能引致的 法律責任, 對該人作出彌償, 令他不受損 失; 但在 該合約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 範圍內, 則不在 此限。 (2) 無論有關的 法律責任是─ (a) 可獲彌償者直接引致的 , 或 因別人作為引致而亦須由他承擔的 ; (b) 須向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 人負的 , 或 須向其他人負的 , 本條均適用。 (1989年制定) [比照1977 c. 50 s. 4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