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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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 SECT 18

其他有關法例的保留條文

(1) 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 不得取消或 局限以下合約條文的 效力, 或 令其不能作為依據─

   (a)  由成文法則的 明訂條款, 或 因成文法則的 必然含義准許或 需要所引致的 合約條文; 或

   (b)  為要符合一份適用於香港的 國際性協議而訂明的 合約條文, 而該合約條文運用起來,
        並不比該協議原意範圍更為局限。

(2) 合約條款如果是由具合法裁判權的 主管當局在 行使法定裁判權或 職能時所訂明或 批准的 , 或
是依據具合法裁判權的 主管當局在 行使法定裁判權或 職 能時所作出的 決定或 判決而訂明的 , 而該具合法裁判權的
主管當局並非有關合約的 立約一方, 則就本條例來說, 該合約條款是符合合理標準的 。

(3) 在 本條中─

 “成文法則”(enactment) 指任何條例或 任何憑藉條例而有效的 法律文件;

 “具合法裁判權的
主管當局”(competent authority)指任何法庭、 仲裁人或 公共機構; 及

 “法定”(statutory) 指由成文法則所授予的 。

(1989年制定) [比照 1977 c. 50 s. 29 U.K.]

 “成文法則”(enactment)

 “具合法裁判權的 主管當局”(competent authority)


“法定”(statu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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