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 SECT 17

選擇法律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5號第3條

(1) 如合約只是因立約各方的 選擇才受香港的 法律管限(如不作此選擇便受香港以外的 某個司法管轄區的 法律管限),
第7至12條不得用作管限法律 的 一部分。

(2) 縱有任何合約條款訂明香港以外的 某個司法管轄區的 法律適用, 或 看來是這樣訂明, 但只要有以下一種或
兩種情況, 本條例仍然有效─

   (a)  法庭或 仲裁人認為該條款是完全或 主要為了使訂明條款的 一方可逃避本條例的 管制而訂明的 ; 或

   (b)  立約時其中一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而他當時慣常在 香港居住, 而且立約的 主要程序, 是由他本人或 他的
        代表在 香港進行。

(1989年制定。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比照1977 c. 50 s. 27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