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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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 SECT 12

貨品移轉所根據的雜類合約

(1) 如貨品的 管有權或 所有權根據或 依據合約移轉, 而該合約不受售賣貨品的 法律管限, 則第(2)至(4)款適用於法庭或
仲裁人須給予該等卸除或 局限法律責任的 合約條款的 效力方面(如有效的 話), 上述法律責任指因不履行該合約本質在
法律上所隱含的 法律義務而產生的 法律責任。

(2) 凡對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則貨品是否與說明或 樣本相符、 是否適合作某種用途或 貨品的 品質方面的 法律責任,
均不能藉上述合約條款而予以卸除 或 局限。

(3) 凡對方並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則該法律責任可以藉上述合約條款予以卸除或 局限,
但只以該合約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 範圍為限。

(4) 如法律責任是關於─

   (a)  移轉貨品所有權或 給予貨品管有權的 權利; 或

   (b)  向依據合約取得貨品的 人給予擔保使能管有貨品而不受干擾, 則不能藉上述合約條款予以卸除或 局限, 但在
        該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 範圍內, 則不在 此限。

(1989年制定) [比照1977 c. 50 s. 7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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