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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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 SECT 11
賣方的法律責任
(1) 如法律責任是因不履行《 售賣貨品條例》 (第26章)第14條訂定的 法律義務(即賣方對其擁有權的 隱含保證等)而產生的
, 則不能藉合約條款 而予以卸除或 局限。
(2) 凡對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則法律責任如因不履行《 售賣貨品條例》 第15、 16或 17條訂定的
法律義務(即賣方保證貨品與其說明或 樣本相 符、 保證其品質或 適合作某種用途等的 隱含保證)而產生,
不能藉合約條款而予以卸除或 局限。
(3) 凡對方並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則第(2)款所指明的 法律責任可以藉合約條款予以卸除或 局限,
但只以該合約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 範圍為限。
(4) 本條所指的 法律責任除包括第2(2)條界定的 業務性法律責任外, 還包括因任何售賣貨品合約引致的 法律責任。
(1989年制定) [比照1977 c. 50 s. 6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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