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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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 SECT 5

超越其他規定的條款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即使《 公司條例》 (第32章)或 銀行之組織章程大綱和細則(在 其於任何時候和不時根據或 按照《 公司條例》
(第32章)條文准許的 方式作修 改或 以其他方法更改或 修訂後)所載另有規定, 附表所指明的 銀行組織章程大綱或
細則(根據《 1997年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修訂)條例》 (1997年第 54號)的 制定而採納者)中的 條文,
除預先獲得財政司司長以書面形式批准外, 均不能夠修改(雖然可重編該等條文的 號數), 而由銀行成員通過的 取代、
廢除或 修改任 何該等條文的 決議, 除非事前已獲得財政司司長以書面形式批准, 否則無效。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附表中提述銀行組織章程大綱和細則中以經編號的 條款, 如其所述, 為提述根據《
1997年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修訂)條例》

(1997年第54號)的 制定而採納的 組織章程大綱和細則的 各自版本中所載的 經編號條款。 然而,
不論該等條款於日後重新編號或 (視於有關時間屬何情況而定)已經 重新編號, 第(1)款仍對該些條款各自的 條文適用。
(由1997年第54號第5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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