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67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五仙紙幣、壹毫紙幣及壹圓紙幣不再是法定貨幣
3. 紙幣保證基金的資產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4. 財政司司長可發行壹仙紙幣、五仙紙幣及壹毫紙幣
5. 發行紙幣所得收入須撥入政府
一般收入而與發行紙幣有關的開支須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6. 五仙紙幣、壹毫紙幣及壹圓紙幣可按面值從政府一般收入付款贖回
7. 根據第4條發行的紙幣停止通用
8. 每年公布已發行並流通的紙幣的總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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