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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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 SECT 20

臨時命令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自願安排

(1) 在 第20A條指明的 情況下, 法院可根據本條作出臨時命令。

(2) 臨時命令在 其有效期間具有以下效力─

   (a)  與債務人有關的 破產呈請不得提出或 進行; 及

   (b)  除在 法院許可下, 不得針對債務人或 其財產而開始或 繼續進行任何其他程序、 判決執行或
        其他法律程序以及財物扣押。 (由1996年第76號第13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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