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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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 - SECT 2
釋義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出口”(export) 就任何受管制化學品而言, 指以空運方式或 循陸路或
水路將該化學品運出香港或 安排以空運方式或 循陸路或 水路將該化學品運出香港;
“有毒化學品”(hazardous chemical)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化學品—
(a) 並非除害劑; 及
(b) 對人類健康或 環境有潛在 危害性或 不良影響的 ,
包括任何受《 鹿特丹公約》 或 《 斯德哥爾摩公約》 規管的 該等化學品;
“更改”(vary)—
(a) 就許可證的 條件而言, 指—
(i) 修改任何該等條件;
(ii) 以任何條件取代任何該等條件;
(iii) 將任何條件加入該等條件中;
(iv) 取消任何該等條件; 或
(v) 作出2項或 多於2項第(i)、 (ii)、 (iii)及(iv)節所述的 作為; 或
(b) 就根據第22條作出的 指示而言, 指—
(i) 修改任何該等指示;
(ii) 以任何指示取代任何該等指示;
(iii) 將任何指示加入該等指示中;
(iv) 取消任何該等指示; 或
(v) 作出2項或 多於2項第(i)、 (ii)、 (iii)及(iv)節所述的 作為;
“局長”(Secretary) 指環境局局長;
“物品”(thing)
包括物質;
“法院”(court) 包括裁判官;
“取消通知”(notice of cancellation) 指第19條提述的 通知;
“受管制化學品”(scheduled chemical) 指第1類化學品或 第2類化學品;
“訂明費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而言, 指根據本條例須就該事宜繳付的 並由根據第46條訂立的 規例所訂明的 費用;
“除害劑”(pesticide) 指《 除害劑條例》 (第133章)第2條界定的 除害劑;
“容器”(container) 包括包裹;
“部分”(part) 就任何物品而言, 指該物品的 任何部分, 不論該部分是否該物品的 構成元素;
“許可證”(permit) 指根據第10條發出或 續期的 許可證;
“許可證持有人”(permit holder) 在 文意所需之處,
包括—
(a) 已經或 將會根據第19或 27條取消或 暫時吊銷的 許可證的 持有人; 或
(b) 已經或 將會根據第31條局部取消或 局部暫時吊銷的 許可證的 持有人;
“處所”(premises) 包括任何地方,
尤其包括任何飛機、 車輛或 船隻;
“《 鹿特丹公約》
”(Rotterdam Convention) 指於1998年9月10日通過,
並經不時修訂和適用於香港的 《 關於在 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 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
鹿特丹公約》 ;
“第1類化學品”(Type 1 chemical) 指附表1第1部指明的 有毒化學品;
“第2類化學品”(Type 2 chemical)
指附表2第1部指明的 有毒化學品;
“進口”(import) 就任何受管制化學品而言, 指以空運方式或 循陸路或
水路將該化學品運入香港或 安排以空運方式或 循陸路或 水路將該化學品運入香港;
“《 斯德哥爾摩公約》
”(Stockholm Convention) 指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 並經不時修訂和適用於香港的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 斯
德哥爾摩公約》 ;
“署長”(Director) 指環境保護署署長;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署長或
任何根據第38條獲委任為獲授權人員的 公職人員。
(2)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就任何受管制化學品而言, 凡對製造的 提述, 均包括安排製造該化學品。
(3) 為免生疑問, 如任何受管制化學品是在 製造任何其他物品的 過程中附帶地產生的 , 則該化學品不得視為經已製造。
“出口”(export)
“有毒化學品”(hazardous chemical)
“更改”(vary)
“局長”(Secretary)
“物品”(thing)
“法院”(court)
“取消通知”(notice of cancellation)
“受管制化學品”(scheduled chemical)
“訂明費用”(prescribed fee)
“除害劑”(pesticide)
“容器”(container)
“部分”(part)
“許可證”(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permit holder)
“處所”(premises)
“《 鹿特丹公約》
”(Rotterdam Convention)
“第1類化學品”(Type 1 chemical)
“第2類化學品”(Type 2 chemical)
“進口”(import)
“《 斯德哥爾摩公約》
”(Stockholm Convention)
“署長”(Director)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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