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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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 SECT 8

商業電子訊息必須載有準確的發送人資料

第2部

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 規則

(1)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 否則任何人不得發送有香港聯繫的 商業電子訊息—

   (a)  該訊息載有識別授權發送該訊息的 個人或 機構的 清楚準確資料;

   (b)  該訊息載有關於收訊人能如何便捷地聯絡該名個人或 該機構的 清楚準確資料;

   (c)  該訊息載有規例所指明的 資料(如有的 話), 並符合規例所指明的 條件(如有的 話); 及

   (d)  遵守本款而載於該訊息的 資料, 合理地相當可能會在 該訊息發送之後有效至少30日。

(2) 如有關的 人—

   (a)  錯誤地發送有關商業電子訊息; 或

   (b)  並不知道且即使作出合理的 努力亦不會能確定該訊息有香港聯繫, 則第(1)款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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