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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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 SECT 47
設立上訴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名為“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的 委員會。
(2) 行政長官須委任一名具所需法律資格人士擔任上訴委員會主席, 並須委任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
若干名其他具所需法律資格人士擔任上訴委員會副主 席。
(3) 行政長官須委任他認為適合根據第49(1)(b)條(為個別上訴組成上訴委員會)獲挑選擔任上訴委員會成員的 並非公職人員的
人士, 組成一 個備選委員小組。
(4) 根據第(2)或 (3)款獲委任的 人的 任期不得超過3年, 但可再獲委任。
(5) 根據第(2)或 (3)款作出的 委任, 須在 憲報公布。
(6) 主席、 副主席或 備選委員可隨時向行政長官發出書面通知而辭職。
(7) 如有證明令行政長官信納主席、 任何副主席或 任何備選委員喪失執行職能的 能力、 破產、 疏於職守或 有不當行為,
行政長官可基於該理由而撤銷他 的 委任。
(8) 主席、 副主席及備選委員的 酬金(如有的 話)的 款額由財政司司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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