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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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 SECT 42
妨礙電訊局長、獲授權人員等
(1) 在 不損害任何其他條例的 原則下, 任何人如—
(a) 故意妨礙電訊局長或 獲授權人員根據第40條(進入、 搜查、 逮捕等的 權力)執行他的 職能;
(b) 故意不遵從電訊局長或 獲授權人員根據該條向他恰當地提出的 任何要求; 或
(c)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給予電訊局長或 獲授權人員任何為根據該條執行他的 職能的 目的 而合理地要求給予的
其他協助,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在 不損害任何其他條例的 原則下, 任何人如作出他明知是虛假或 不相信是真實的 陳述, 或
以其他方式明知而誤導在 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的 電訊局 長、 獲授權人員或 任何其他人,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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