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裁判官發出搜查令的權力 (1) 凡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 告發, 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 任何處所或 地方之內或 之上, 有或 相當可能有任何屬或 載有犯指明罪行的 證據的 電訊裝置 或 其他東西, 或 有或 相當可能有任何相當可能屬或 相當可能載有該等證據的 電訊裝置或 其他東西, 裁判官可發出手令, 授權電訊局長或 獲授權人員進入及搜查該處所或 地 方。 (2) 凡電訊局長或 獲授權人員根據任何根據第(1)款發出的 手令, 進入任何處所或 地方, 他須應要求而向在 該處所或 地方之內或 之上發現的 人, 出示 該手令及其身分證明, 以供該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