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9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2. 釋義
3. “香港聯繫”的涵義
4. “發送”的涵義及相關事宜
5. “同意”的涵義及相關事宜
6. 適用範圍
7. 豁免條文
8. 商業電子訊息必須載有準確的發送人資料
9. 商業電子訊息必須包含取消接收選項
10. 獲發送取消接收要求後不得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11. 不得向列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12. 商業電郵訊息不得使用具誤導性的標題
13.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14. 第3部的釋義
15. 供應地址收集軟件或地址收集清單
16. 獲取地址收集軟件或地址收集清單
17. 使用地址收集軟件或地址收集清單
18. 向使用自動化方法取得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19. 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動化方法登記5個或多於5個電郵地址
20. 轉發或再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21. 第4部的釋義
22. 啟動從未獲授權而取用的電訊裝置等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23. 懷有就訊息的來源欺騙或誤導收訊人的意圖而啟動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24. 揑改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標頭資料
25. 使用揑改實際登記人或實際註冊人身分的資料登記電子地址或註冊域名
26. 關於電子地址的登記人或域名的註冊人或其權益繼承人的虛假表示
27. 第5部的釋義
28. 電訊局長可委任獲授權人員
29. 電訊局長可認可實務守則
30.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認可實務守則
31. 電訊局長可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
32. 電訊局長的與拒收訊息登記冊有關的權力
33. 取閱拒收訊息登記冊
34. 電訊局長可向電訊服務提供者發出指示
35. 電訊局長可施加罰款
36. 電訊局長可取得攸關調查的資料或文件
37. 披露根據第36條提供或交出的資料及文件
38. 電訊局長可發出執行通知
39. 關乎執行通知的罪行
40. 進入、搜查、逮捕等的權力
41. 裁判官發出搜查令的權力
42. 妨礙電訊局長、獲授權人員等
43. 電訊局長追討調查費用及開支
44. 為施行第34、35、36及38條而送達通知
45. 電訊局長、獲授權人員等的豁免
46. 第6部的釋義
47. 設立上訴委員會
48. 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49. 為個別上訴組成上訴委員會
50. 上訴程序
51.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
52. 不作披露的特權
53. 向上訴法庭呈述案件
54. 關乎上訴的罪行
55. 上訴委員會成員及證人的特權及豁免
56. 規則
57. 損失或損害申索
58. 關乎不當使用資料的罪行
59. 主事人、代理人、僱主及僱員的法律責任
60. 董事、合夥人等的法律責任
61. 關乎違反的交易既非無效亦非可使無效
62. 規例
63.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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