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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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 - SECT 9
擴闊某些已有的權利及義務的地域界限
(1) 如某項已有的 權利或 義務的 地域界限(不論是否明訂的 )局限於香港或 包括香港, 而該項權利或 義務—
(a) 符合列於附表2內的 某項描述; 及
(b) 在 有關日期是仍然存續或 暫停具有法律效力的 , 則該項權利或 義務的
地域界限按照第(2)款擴闊至包括港方口岸區。
(2) 根據第(1)款擴闊地域界限至包括港方口岸區一事—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自有關日期起實施; 或
(b) (如有關描述藉某項修訂而列於附表2內, 而該項修訂在 有關日期後生效)自該項修訂生效當日起實施。
(3) 如—
(a) 某項權利或 義務的 地域界限根據本條擴闊; 而
(b) 在 該項擴闊生效當日—
(i) 該項權利或 義務是暫停具有法律效力的 ;
(ii) 該項權利或 義務受任何條件規限, 則在 該日及之後, 該項暫停或
條件(視何者適用而定)就該項經如此擴闊地域界限的 權利或 義務具有效力。
(4) 本條不適用於由法院命令賦予或 委予的 權利或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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