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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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 - SECT 15
在本條例刊登後至有關日期前行使法定權力
(1) 儘管有關日期是本條例於憲報刊登之日以後的 某日, 如某成文法則憑藉第5條(與第4條並閱)會適用於港方口岸區,
則根據該成文法則行事的 權 力可在 該項刊登後的 任何時間就港方口岸區行使。
(2) 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所作的 事情不得在 有關日期前先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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