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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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 - SECT 13
在日後的法院命令所載的對香港的提述
如任何日後的 法院命令載有對香港的 提述, 以描述該法院命令所賦予或 委予的 某項權利或 義務的 地域界限,
則除非該法院命令顯露相反用意, 否則該項權利或 義務的 地域界 限須解釋為包括港方口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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