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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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SCHEDULE 3

適用於關於尋求發出對截取或秘密監察的訂明授權或將該等授權續期的申請的誓章或陳述的規定

[第8、 11、 14、 17、 20及67條]

第1部

尋求發出對截取的 法官授權的 申請

用以支持尋求發出對截取的 法官授權的 申請的 誓章, 須—

   (a)  述明謀求藉進行該截取達到的 目的 , 是本條例第3(1)(a)(i)及(ii)條所指明的 目的 中的 哪一項;

   (b)  列明—

        (i)    該截取的 形式, 以及謀求藉進行該截取而取得的 資料;

        (ii)   (如知道的 話)將會屬該截取的 目標人物的 人的 身分;

        (iii)  (如知道的 話)用以識別將會被截取的 任何通訊的 地址、 號碼、 儀器或 其他因素的 詳情, 或 該等因素的
               組合的 詳情;

        (iv)   該截取的 建議時限;

        (v)    本條例第3(1)(b)條所指明的 合理懷疑所基於的 理由;

        (vi)   以下資料— (A) (如謀求藉進行該截取達到的 目的 是本條例第3(1)(a)(i)條所指明者)須予防止或 偵測的
               有關特定嚴重罪行, 以及對該罪行的 逼切性及 嚴重程度的 評估; 或 (B) (如謀求藉進行該截取達到的 目的
               是本條例第3(1)(a)(ii)條所指明者)對公共安全的 有關特定威脅, 對該威脅的 逼切性及嚴重程度的 評估,
               以及對該威脅於香港、 香港居民或 在 香港的 其他人的 安全方面的 直接及間接影響的 評估;

        (vii)  相當可能會藉進行該截取而取得的 利益;

        (viii) 對該截取對不屬第(ii)節所提述的 人的 任何人的 影響(如有的 話)的 評估;

        (ix)   會藉進行該截取而取得以下資料的 可能性: 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 資料, 或 可能屬新聞材料的 內容的
               資料;

        (x)    謀求藉進行該截取達到的 目的 不能合理地藉侵擾程度較低的 其他手段達到的 原因; 及

        (xi)   (如知道的 話)是否有在 過去2年期間提出符合以下說明的 、 尋求發出訂明授權或 將訂明授權續期的 申請— (A)
               該申請亦有將根據第(ii)節在 有關誓章中列出的 任何人, 識別為有關截取或 秘密監察的 目標人物; 或 (B)
               (凡根據第(iii)節在 有關誓章中列出任何電訊服務的 詳情)該申請亦有尋求對下述通訊進行截取的 授權︰
               向該電訊服務發出或 從該電訊服務 發出的 任何通訊, 而如有上述申請的 話, 該申請的 詳情; 及

   (c)  以姓名、 職級及職位識別申請人及批准提出該申請的 該有關部門的 任何人員。

第2部

尋求發出對第1類監察的 法官授權的 申請

用以支持尋求發出對第1類監察的 法官授權的 申請的 誓章, 須—

   (a)  述明謀求藉進行該第1類監察達到的 目的 , 是本條例第3(1)(a)(i)及(ii)條所指明的 目的 中的 哪一項;

   (b)  列明—

        (i)    該第1類監察的 形式(包括將會使用的 任何器材的 種類), 以及謀求藉進行該監察而取得的 資料;

        (ii)   (如知道的 話)將會屬該第1類監察的 目標人物的 人的 身分;

        (iii)  可能受該第1類監察影響而不屬第(ii)節所提述的 人的 任何人的 身分, 或 (如該人的
               身分不詳)對可能受該監察影響的 某人或 某類別的 人 的 描述;

        (iv)   (如知道的 話)將會進行的 該第1類監察所在 的 任何處所或 任何物體或 任何類別物體的 詳情;

        (v)    該第1類監察的 建議時限;

        (vi)   本條例第3(1)(b)條所指明的 合理懷疑所基於的 理由;

        (vii)  以下資料— (A) (如謀求藉進行該第1類監察達到的 目的 是本條例第3(1)(a)(i)條所指明者)須予防止或 偵測的
               有關特定嚴重罪行, 以及對該罪行的 逼 切性及嚴重程度的 評估; 或 (B) (如謀求藉進行該第1類監察達到的
               目的 是本條例第3(1)(a)(ii)條所指明者)對公共安全的 有關特定威脅, 對該威脅的 逼切性及嚴重 程度的 評估,
               以及對該威脅於香港、 香港居民或 在 香港的 其他人的 安全方面的 直接及間接影響的 評估;

        (viii) 相當可能會藉進行該第1類監察而取得的 利益;

        (ix)   對該第1類監察對第(iii)節所提述的 人的 影響(如有的 話)的 評估;

        (x)    會藉進行該第1類監察而取得以下資料的 可能性: 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 資料, 或 可能屬新聞材料的
               內容的 資料;

        (xi)   謀求藉進行該第1類監察達到的 目的 不能合理地藉侵擾程度較低的 其他手段達到的 原因; 及

        (xii)  (如知道的 話)是否有在 過去2年期間提出符合以下說明的 、 尋求發出訂明授權或 將訂明授權續期的 申請︰
               該申請亦有將根據第(ii)節在 有關誓章中列出的 任何人, 識別為有關截取或 秘密監察的 目標人物;
               而如有上述申請的 話, 該申請的 詳情; 及

   (c)  以姓名、 職級及職位識別申請人及批准提出該申請的 該有關部門的 任何人員。

第3部

尋求發出對第2類監察的 行政授權的 申請

用以支持尋求發出對第2類監察的 行政授權的 申請的 陳述, 須—

   (a)  述明謀求藉進行該第2類監察達到的 目的 , 是本條例第3(1)(a)(i)及(ii)條所指明的 目的 中的 哪一項;

   (b)  列明—

        (i)    該第2類監察的 形式(包括將會使用的 任何器材的 種類), 以及謀求藉進行該監察而取得的 資料;

        (ii)   (如知道的 話)將會屬該第2類監察的 目標人物的 人的 身分;

        (iii)  可能受該第2類監察影響而不屬第(ii)節所提述的 人的 任何人的 身分, 或 (如該人的
               身分不詳)對可能受該監察影響的 某人或 某類別的 人 的 描述;

        (iv)   (如知道的 話)將會進行的 該第2類監察所在 的 任何處所或 任何物體或 任何類別物體的 詳情;

        (v)    該第2類監察的 建議時限;

        (vi)   本條例第3(1)(b)條所指明的 合理懷疑所基於的 理由;

        (vii)  以下資料— (A) (如謀求藉進行該第2類監察達到的 目的 是本條例第3(1)(a)(i)條所指明者)須予防止或 偵測的
               有關特定嚴重罪行, 以及對該罪行的 逼 切性及嚴重程度的 評估; 或 (B) (如謀求藉進行該第2類監察達到的
               目的 是本條例第3(1)(a)(ii)條所指明者)對公共安全的 有關特定威脅, 對該威脅的 逼切性及嚴重 程度的 評估,
               以及對該威脅於香港、 香港居民或 在 香港的 其他人的 安全方面的 直接及間接影響的 評估;

        (viii) 相當可能會藉進行該第2類監察而取得的 利益;

        (ix)   對該第2類監察對第(iii)節所提述的 人的 影響(如有的 話)的 評估;

        (x)    會藉進行該第2類監察而取得以下資料的 可能性: 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 資料, 或 可能屬新聞材料的
               內容的 資料;

        (xi)   謀求藉進行該第2類監察達到的 目的 不能合理地藉侵擾程度較低的 其他手段達到的 原因; 及

        (xii)  (如知道的 話)是否有在 過去2年期間提出符合以下說明的 、 尋求發出訂明授權或 將訂明授權續期的 申請︰
               該申請亦有將根據第(ii)節在 有關陳述中列出的 任何人, 識別為有關截取或 秘密監察的 目標人物;
               而如有上述申請的 話, 該申請的 詳情; 及

   (c)  以姓名、 職級及職位識別申請人。

第4部

尋求將對截取或 秘密監察的 法官授權 或 行政授權續期的 申請

用以支持尋求將對截取或 第1類監察的 法官授權續期或 將對第2類監察的 行政授權續期的 申請的 誓章或 陳述, 須—

   (a)  列明—

        (i)    所尋求的 續期是否首次續期及(如否)該法官授權或 行政授權以往每次獲續期的 情況, 及每次的 續期時限;

        (ii)   下述資料的 任何重大改變︰ 為尋求發出該法官授權或 行政授權或 將該法官授權或 行政授權續期的 申請的
               目的 , 或 為在 口頭申請後提出的 尋求確認 該法官授權或 行政授權或 其過往續期的 申請的 目的 , 而在
               先前根據本條例在 任何誓章或 陳述內提供的 任何資料;

        (iii)  對至提出該申請為止已依據該法官授權或 行政授權取得的 資料的 價值的 評估;

        (iv)   申請續期屬必要的 理由; 及

        (v)    該截取、 第1類監察或 第2類監察(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建議時限; 及

   (b)  以姓名、 職級及職位識別申請人及批准提出該申請的 該有關部門的 任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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