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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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SECT 58

繼逮捕某人後向有關當局提供報告

(1) 凡在 根據本條例發出訂明授權或 將訂明授權續期之後, 有關部門在 當其時負責有關截取或 秘密監察的
人員知悉該截取或 秘密監察的 目標人物已被逮 捕, 該人員須在 他得悉該項逮捕後, 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安排向發出該訂明授權或 將該訂明授權續期的 有關當局, 提供一份報告, 評估該項逮捕對會藉繼續進行 該截取或
秘密監察而取得任何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 資料的 可能性的 影響。

(2) 凡有關當局接獲第(1)款所指的 報告, 如該當局認為第3條所指的 訂明授權持續有效的 先決條件未獲符合,
則該當局須撤銷該訂明授權。

(3) 凡訂明授權根據第(2)款被撤銷, 則儘管有有關時限條文的 規定, 該授權自被撤銷之時起失效。

(4) 如有關當局在 有關人員根據第(1)款向其提供報告時, 不再擔任其職位或 不再執行其職位的 有關職能, 則—

   (a)  在 不損害《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54條的 原則下, 在 該款中對有關當局的 提述, 包括提述在
        當其時獲委任為小組法官或 授權人員(視屬 何情況而定)並合法地執行該當局的 職位的 有關職能的 人; 及

   (b)  本條的 條文據此適用。

(5) 在 本條中,

 “有關時限條文”(relevant duration provision) 指第10(b)、 13(b)、 16(b)、 19(b)或 22(1)(b)條(視何者適用而定)。


“有關時限條文”(relevant duration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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