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SECT 4

禁止截取

第2部

禁止截取及秘密監察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公職人員不得直接或 間接(不論是透過任何其他人或 是以其他方式)進行任何截取。

(2) 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截取—

   (a)  依據訂明授權進行的 任何截取;

   (b)  截取藉無線電通訊(為由傳送者牌照持有人根據《 電訊條例》 (第106章)提供公共電訊服務而設的 電訊網絡的
        無線電通訊部分除外)傳送的 電 訊; 及

   (c)  由或 根據本條例以外的 任何成文法則授權、 准許或 規定進行的 任何截取(包括在 執行授權搜查任何處所或
        檢取任何證據的 法院命令的 過程中進行的 任何截取)。

(3) 在 本條中,

 “公共電訊服務”(publ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無線電通訊”

   (radiocommunications) 、

 “傳送者牌照持有人”(carrier licensee)、

 “電訊”

   (telecommunications) 及“電訊網絡”(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具有《 電訊條例》 (第106章)第 2(1)條分別給予該等詞語的 涵義。
        公共電訊服務”(publ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無線電通訊”(radiocommunications)、

 “傳送 者牌照持有人”(carrier
        licensee)、

 “電訊”(telecommunications) 及“電訊網絡”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