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SECT 36
器材取出手令可根據或憑藉其條款授權的事宜等
(1) 器材取出手令可授權取出該手令所指明的 任何器材。
(2) 器材取出手令可載有條款, 授權作出任何合理地需要作出的 事情, 以掩飾根據該手令而授權進行的 行為。
(3) 如為執行器材取出手令而有合理需要, 該手令可載有條款, 授權干擾任何財產(不論是否屬有關截取或 秘密監察的
目標人物的 任何人的 財產)。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