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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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SECT 36

器材取出手令可根據或憑藉其條款授權的事宜等

(1) 器材取出手令可授權取出該手令所指明的 任何器材。

(2) 器材取出手令可載有條款, 授權作出任何合理地需要作出的 事情, 以掩飾根據該手令而授權進行的 行為。

(3) 如為執行器材取出手令而有合理需要, 該手令可載有條款, 授權干擾任何財產(不論是否屬有關截取或 秘密監察的
目標人物的 任何人的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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