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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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SECT 35

器材取出手令的時限

器材取出手令—

   (a)  於小組法官在 發出該器材取出手令時指明的 時間(該時間在 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早於發出該手令的 時間)生效; 及

   (b)  於小組法官在 發出該器材取出手令時指明的 期間(該段期間在 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超過自該手令生效的
        時間起計的 3個月)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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