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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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SECT 33

器材取出手令的申請

在 訂明授權失效後發出的 器材取出手令

(1) 凡訂明授權在 任何情況下根據本條例失效, 如根據該授權而授權使用的 任何器材—

   (a)  已依據該授權裝設於任何處所或 任何物體之內或 之上; 及

   (b)  仍處於該處所或 該物體之內或 之上, 或 正處於任何其他處所或 任何其他物體之內或 之上, 有關部門的
        人員可向小組法官申請發出器材取出手令, 授權取出該器材。

(2) 申請須—

   (a)  以書面提出; 及

   (b)  以下述文件支持—

        (i)    有關訂明授權的 文本; 及

        (ii)   符合附表4所指明的 規定的 申請人的 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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